新利体育 >> 通知公告 >> 正文
新利体育研究生评奖评优综合评分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点击数: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研究评奖评优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  综合评分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份进行。

第三条  综合评分成绩=课程成绩分+综合表现加分。

课程成绩分占60%,采用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

综合表现加分占40%,包括思想政治素质10%)学生工作与社会实践10%)、学科竞赛及科研成果10%)、文体类竞赛10%)部分组成。

  成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成员包括:院分管研究生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团总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

  各班由班长、党支书、团支书及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综合测评评定小组,全面负责加分、扣分评定等事宜,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

加分、扣分评定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 加分、扣分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审核小组反映。初评结果经公布后由班长、团支书签字,按时上报学院。

2) 学生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不得予以加分;扣分也应有相应依据。

3)评定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章  新利体育评奖评优评分细则

第一项 课程成绩分(总60分)

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传统成绩加权平均”,课程成绩分最终成绩=传统成绩加权平均成绩×60%

第二项 综合表现加分(总40分)

(一)思想政治素质(10分,基础分为6分

1加分情况

1.1、集体活动参加情况。代表学院参加学校及以上的集体活动,每次加0.2分,按次累加,由班长统计,最高加1分。(本项不重复加分)

1.2、学年内参加无偿献血加0.1分,不累加,须提供相关证明。

1.3、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部队慰问或社区共建活动,学年内超过10工时以外的,每工时加0.02分,最高加1分。志愿者工时以校志愿者网站工时统计为准。

1.4、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省部、校、院级别分别加2、1、0.5、0.2分。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被评为优秀团员,按上述标准加分;获得三好、优干、单项奖学金者不另行加分。

1.5、其他突出表现,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由学院综测评定小组酌情予以加分。

2扣分情况

2.1凡在本学年受到校、院、党、团及行政处分,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警告处分扣1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分,记过以上处分扣3分;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参加当年评奖。

2.2开学初无故未按时注册,扣0.5分。节假日无故不按时返校的,扣0.2分。

(二)社会工作与社会实践(10分)

1、担任学生干部

职务

院团总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办公室主任

班级委员,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及

研究生会副部长

研究生会干事

其他学生干部

加分

2

1.5

1.2

1

0.5

注:a、以上职务指过去一学年所担任的职位,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或担任职务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不计分;担任职务未满一年但达到一学期者,减半加分。

b、兼任多种职务的学生,原则上只按其所担任最高职务一项加分。

c、在学校七大学生机构(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协、厦青、艺术团、勤工助学中心、科创中心)担任职务的学生,参照其他学生干部加分。

2、社会实践。认真参加学院、学校统一组织的团体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0.2分。

(三)学科类竞赛及科研成果(10分基础分为5分

1、与专业相关的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

按名次

按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1-2名

一等

3

2

1

0.6

3-5名

二等

2

1.5

0.9

0.4

6-8名

三等

1.5

1

0.6

0.3

优胜、鼓励奖

0.5

0.4

0.3

0.1

注:a、以上须提供相关获奖证明,且同一级别的竞赛项目,根据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实行分档加分。对于“大挑”、“小挑”、环保知识竞赛、节能减排竞赛、获奖按以上标准加分;其他非本专业竞赛等按文体竞赛加分标准加分。(竞赛类型由学院团委负责认定解释)

    b、获金银铜奖对应按一二三等奖来加分。

    c、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等级比赛,取最高分奖励,不重复加分。

d、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若涉及到排名,则依据第一作者按上述标准得满分,第二作者60%,第三及第四作者40%,第五及以后作者20%。

e、以上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无论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凡积极参加并进入复赛或决赛名单但未获奖者每项均给参与分校级及校级以上0.1分,院级加0.05分,本项最高加1分。须提供参赛作品或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类型的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

按名次

按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1-2名

一等

2.5

1.6

0.8

0.4

3-5名

二等

1.6

1.2

0.7

0.3

6-8名

三等

1.2

0.8

0.5

0.2

优胜、鼓励奖

0.4

0.3

0.2

0.1

3、参加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或发明专利等)

(1)SCI\EI 或一类核心学术刊物          4分/篇

     二类核心期刊论文                   3分/篇

     会议论文/一般刊物                  1分/篇

学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相关,每篇文章第一作者按上述标准计分,导师不计入作者排名。

注:a、论文刊物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的规定为准。

    b、论文所属单位须为厦门大学,通讯作者之一须为厦门大学教师;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正式录用通知书提交复印件,并由本校通讯作者签字(如出差,可由本校相关教师代签)。只有录用通知书的论文,其计分减半。  

(2)学生获国家专利授权,第一申请人加2分,教师不计入作者排名。

     学生获国家专利公开,按专利授权加分项的50%加分。

     学生获国家专利受理,按专利授权加分项的10%加分。

    注:专利需提供相关申请证明(以专利授权号、公开号、受理号为准)和参与人员排序证明。

(3)学生申请国家级创新型实验,获国家级专项立项资金的,团队加0.5分;申请校级创新型实验且通过审核的,团队加0.3分。队员加分取平均分。

    注:创新性实验需提供指导老师的签字的证明,或院系盖章的文件。

(四)文体类竞赛及宣传工作(10分基础分5分

1、参加校田径运动会个人项目(含4人或4人以下项目)、校级体育比赛,凡积极参加但未获奖者每人每项加0.4分,参加校运会集体项目(4人以上项目),每人每项0.1分;参加其它所有校级或以上文娱比赛活动,无论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均给参与分0.2分;参加院级文体比赛未获奖者,加0.05分。须提供参赛作品或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国家、省部、校院各种文艺、体育竞赛获奖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加分。团队获奖的,4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5-2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2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获奖名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1-2

2.5

1.6

0.8

0.4

3-5

1.6

1.2

0.7

0.3

6-8

1.2

0.8

0.5

0.2

优胜、鼓励奖

0.4

0.3

0.2

0.1

3、参加校级文艺演出(以公章为准)加0.2分,院级文艺演出加0.1分。同一个节目的多次演出或比赛只计最高分。不同类型的演出可累计加分。(本项加分上限1分)

4、文学、新闻等作品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加分。

国家级权威报

刊或新闻媒体

省部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学校主办的其他报刊或媒体,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不包含网站新闻稿)

1

0.5

0.3

0.1

注:a、校、院宣传干部在相应新闻网发表属本职工作的文章不予加分,发表本职工作以外的作品按上述标准予以加分。教师为第一作者的作品,学生仍按规定予以加分,两名学生以上的分数均摊。

b、文学、新闻作品加分须提供相关证明。

c、院宣传干部在学校新闻网上发表文章,每篇可加0.05分

以上,院级均指本学院范围内,其他学院获奖不加分。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开始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12月11日起三日内发送邮件至1021899773@qq.com,或者电话联系0592-2186676

                                                                                                                                                   新利体育团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Top